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527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师虎、朱师虎为与被告浙江义乌西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与浙江义乌西新能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师虎,朱师虎为与被告浙江义乌西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浙江义乌西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271号原告朱师虎,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义乌市江东街道越阳二区13幢1单元302室。被告浙江义乌西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赤岸镇尚阳朱店村。法定代表人杨逸民,系公司董事长。原告朱师虎为与被告浙江义乌西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胡芳芬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师虎及被告浙江义乌西新能源有限公司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师虎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3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00年5月9日始按年利率1分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浙江义乌西新能源有限公司辩称,借款属实,但已经支付过8000元利息,现在公司财产已被拍卖,要求以拍卖款来偿还借款。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9日,被告浙江义乌西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朱师虎借款人民币2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按年利率1分计付利息,双方对借款归还期限未作约定。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陆续支付了8000元利息,并于2008年12月5日在借条上承诺于2009年5月前归还该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无视承诺,至今未予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朱师虎与被告浙江义乌西新能源有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借款23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利息损失应自2000年5月9日始按年利率1分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但应扣除已支付过的8000元,故对于剩余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义乌西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师虎借款人民币23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00年5月9日始按年利率1分计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日止,但应扣除已支付过的8000元利息)。如果被告浙江义乌西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朱师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8元,由被告浙江义乌西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成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