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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余林与玉环县通宝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林,玉环县通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781号原告余林,镇城关清水苑25号。被告玉环县通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陈屿草皮塘。法定代表人黄麟贻,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林为与被告玉环县通宝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余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360元,减半收取5180元,由原告余林负担。审 判 长  阮 静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