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民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天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街头信用社与陈中秋、忻东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街头信用社,陈中秋,忻东妹,忻辉,忻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台天民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街头信用社,住所地。被执行人:陈中秋。被执行人:忻东妹。被执行人忻辉。被执行人忻琛。本院在执行街头信用社与陈中秋、忻东妹、忻辉、忻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地址不明,家中又无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天民二初字第466号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林鸟审判员 夏玲姬审判员 王庆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妃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