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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民终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滕星平与滕朝龙姓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滕朝龙,滕星平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1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滕朝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滕星平。上诉人滕朝龙因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08)永民岩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滕朝龙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滕朝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滕朝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宏杰审 判 员  杨宗波代理审判员  郑文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