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29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建钱与刘小余、王柳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钱,刘小余,王柳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290号原告陈建钱,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福建省石狮市霞泽路75号。委托代理人杨瑞,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余,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文成县珊溪镇环秀村4队;现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45869号商位经商。被告王柳松,经商,户籍地义乌市稠城街道朝阳路6号;现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45869号商位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钱诉被告刘小余、王柳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钱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建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小余享有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45869号商位的使用权。上述财产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丹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