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咸秦民执字第00008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某;金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咸秦民执字第000087号申请人李某。被执行人金某。上列当事人借款纠纷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3)咸秦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17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890元,执行费230元。本案在执行中,该案案款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4)咸秦民执字第000087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罗 琳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军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