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王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621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陈×。被告:王甲。上列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陈×、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