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湖州久盛经贸有限公司与湖州重兆振亚丝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久盛经贸有限公司,湖州重兆振亚丝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1303号原告:湖州久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龙溪南路78号。法定代表人:朱贤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历,该公司职员。被告:湖州重兆振亚丝织厂,住所地湖州市和孚镇重兆南升桥北堍。负责人:吴明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久盛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重兆振亚丝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久盛经贸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的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久盛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86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762元,由原告湖州久盛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杭新彦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国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