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肥东民一初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刘成与合肥市兴勇建材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成;合肥市兴勇建材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肥东民一初字第2200号原告刘成,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代理人蔡渊,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合肥市兴勇建材厂,企业信息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与被告合肥市兴勇建材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于2009年9月28日以起诉被告的企业名称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成自愿撤回起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 青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费维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