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咸秦民执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常某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常某;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南关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咸秦民执字第00494号申请人常某。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南关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南关村四组)。负责人怀某。上列当事人侵权纠纷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7)咸秦民初字第00089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南关村四组应支付申请人征地补偿款2000元,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00元,诉讼费5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该案现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咸秦民执字第00494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罗 琳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军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