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与刘××、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刘××,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117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刘××。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刘××、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在案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黄×负担。审判员 张光胜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