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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801-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801-1号原告:宁波××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陈××。被告:无锡市××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向毛路××房管局仓库内。法定代表人:鲍××。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沈国文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