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安江与浙江嘉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安江,浙江嘉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589号原告:沈安江,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双林镇雉头村东兜4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31117421x。委托代理人:许见明,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糜杰,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嘉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大树花园三期商务楼18幢808室。法定代表人:张松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安江诉被告浙江嘉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安江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嘉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安江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安江撤回对浙江嘉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沈安江负担。审判员 金建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宇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