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与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241号原告刘××。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小型轿车一辆,查封价值人民币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崔姗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