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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卓××与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吴××,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676号原告:卓××。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吴××。被告:林××。原告卓××为与被告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伟克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卓××起诉称:被告吴××与林××系夫妻关系。2008年5月3日,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由被告吴××出具借条一份。同年10月4日,二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由被告吴××另行出具借条一份。上述两笔借款共计1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至今仍未偿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1份,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人口信息表2份,以证明二被告的主体资格;3.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以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4.借条2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被告吴××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被告吴××对向原告卓××借款10万元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该10万元系其个人所借,应属其个人债务,不应由其妻子林××共同承担。被告吴××没有提供证据。被告林××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吴××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证明相关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吴××与林××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0年8月10日登记结婚。2008年5月3日和同年10月4日,被告吴××各向原告卓××借款5万元,共计10万元。上述借款均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二被告均未予以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吴××向原告卓××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吴××依法应当承担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林××与吴××系夫妻关系,本案的相关借款均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林××依法应当共同偿还。二被告应当及时履行清偿义务,未及时履行造成原告利息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辩称本案借款系其个人债务,不应由被告林××共同承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卓××借款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09年7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吴××、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伟克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任 宁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业银行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号:31×××51。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4、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5、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