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1023-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乐清市××××机械厂与永安市××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机械厂,永安市××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023-1号原告:乐清市××××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镇××号。法定代表人:傅××。委托代理人:叶××。被告:永安市××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冯××。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机械厂与被告永安市××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永安市××纺织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省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永泉社的25万股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傅××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乐清市清江镇渡头村的一处房产(权证号:乐房权证清江镇字第××9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永安市××纺织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省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永泉社的25万股权。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福建省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永泉社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告支付股息(红利),被告亦不得自行转让被冻结的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策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君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