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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商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泉贤与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荣华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泉贤,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荣华,周正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1028号原告:徐泉贤,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振兴中路2巷。委托代理人:姜水琴,衢州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浮石路67号。法定代表人:方世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信国、祝丹旦,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荣华,男,1963年9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杜泽镇白水村511号。被告:周正祥,成年,区杜泽镇二村西落埂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泉贤与被告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荣华、周正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泉贤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泉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唐学锋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童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