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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天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曹文中、平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天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曹文中,平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904号原告:嘉善天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君林。被告:曹文中。被告:平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慰。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天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文中、平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天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天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天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82元,减半收取3141元,由原告嘉善天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