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331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章某某、沈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章某某,沈甲,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319号原告:陈某某。被告:章某某。被告:沈甲。被告: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章某某、沈甲、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章某某、沈甲、沈乙的银行存款7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XX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瑜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