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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与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余××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304号原告:胡××。被告: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余××其他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负担。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培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