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324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上虞市支行与上虞帝极曦汎阳针织有限公司、龚再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上虞市支行,上虞帝极曦汎阳针织有限公司,龚再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2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虞市支行,住所地上虞市人民中路169号。法定代表人:沈建明。被告:上虞帝极曦汎阳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丰惠祝家庄村。身份代码:75194262-1。法定代表人:龚再灿。被告:龚再灿,丰惠镇前龚村大堡116号。身份代码:330622197508076719。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虞市支行诉被告上虞帝极曦汎阳针织有限公司、龚再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虞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虞帝极曦汎阳针织有限公司、龚再灿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坚昕审判员 王海庆审判员 阮XX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