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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05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柯修根与黄黑虎、义乌市鸿瑞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修根,黄黑虎,义乌市鸿瑞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059号原告:柯修根,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电工,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姚家乡后占村柯家组32号。委托代理人:陈冠群,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黑虎,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建筑包头,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东林乡连山村2组96号,现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上社村。委托代理人:楼守诚,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荷园3栋2单元101室。被告:义乌市鸿瑞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金爱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春萍,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柯修根与被告黄黑虎、义乌市鸿瑞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修根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义乌市鸿瑞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柯修根申请撤回对被告义乌市鸿瑞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修根撤回对被告义乌市鸿瑞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陈 因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设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