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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敢闯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与绍兴市红橙紫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敢闯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绍兴市红橙紫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451号原告绍兴市敢闯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东路289号。法定代表人黄干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利生,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竹青,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绍兴市红橙紫服饰有限公司。皋埠镇东龙山村。法定代表人陈卫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敢闯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红橙紫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敢闯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敢闯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人民币122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缪高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