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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进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春娇与被执行人吴振华、罗雪娇、朱莉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春娇,吴振华,罗雪娇,朱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进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陶春娇,女,193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执行人:吴振华,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执行人:罗雪娇,女,1944年11月11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执行人:朱莉,女,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湖南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申请执行人陶春娇与被执行人吴振华、罗雪娇、朱莉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7日作出的(2007)进民三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陶春娇于2007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7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振华、罗雪娇、朱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陶春娇赔偿款人民币67711.94元。经查,被执行人吴振华尚欠申请执行人49534.2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现因不能确认被执行人罗雪娇、朱莉的身份信息,在执行中无法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振华尚欠申请执行人49534.2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现因不能确认被执行人罗雪娇、朱莉的身份信息,在执行中无法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进民三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远方审判员  陈润根审判员  陈义选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