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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2580-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印染有限公司与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印染有限公司,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580-2号原告:宁波××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为:74497794-9)。住所地余姚市××特色工业园区××区。法定代表人:韩××。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龚××。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印染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宁波××印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2元,减半收取计1066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合计诉讼费2066元,由原告宁波××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影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红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