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丽遂商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龙摩托车有限公司与李甲、李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龙摩托车有限公司,李甲,李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1050号原告浙江××龙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号。法定代表人华××。被告李甲。被告李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龙摩托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甲、李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8日以放弃被告李乙保证责任的主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龙摩托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乙的起诉。审判员  程瑞祥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俏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