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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319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李良和与成都市锦江区弥摄影工作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和,成都市锦江区弥摄影工作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3197号原告李良和。委托代理人王小宇,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强,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锦江区弥摄影工作室。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淳熙东段阳光百货一层东段大厅。业主周利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和与被告成都市锦江区弥摄影工作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良和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良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李良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财产保全费380元,两项合计385元,由原告李良和负担。审判员 张 俊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冉伟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