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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民终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陈安桂与刘秀微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安桂,刘秀微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10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安桂。委托代理人何国泽、胡秀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秀微。上诉人陈安桂因占有排除妨害偿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安桂于2009年9月7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以本案存在客观原因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安桂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陈安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宗波审判员 刘宏杰审判员 马永利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