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245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昆山市××××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工××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工××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459号原告:昆山市××××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4248233-6)。工商登记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小区××楼××室,现经营地:江苏省昆山市城北花园路国际艺术村67号。法定代表人:韦××。被告:宁波××工××司(组织机构代码为××x,原名称为宁波德尔福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鄞州区××心。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工××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8日以被告宁波××工××司已付清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18元,减半收取计3059元,由原告昆山市××××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庚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