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贺××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005号原告:贺××。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与被告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贺××负担。审判长 万卫忠审判员 钱强敏审判员 张雷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