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03民初278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20-03-19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远森家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六华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远森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六华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703民初2785号原告(反诉被告):江门市新远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迳口三社园头岭厂房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0。法定代表人:林惠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清,系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六华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紫微坊6号913房自编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1。法定代表人:林永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振波,系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江门市新远森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远森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六华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华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8日、2019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远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清,六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振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远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六华公司向新远森公司返还工程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75%计算,从2017年8月16日起计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3月6日的利息为14962.5元);2.六华公司向新远森公司返还技术服务费1524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75%计算,从2017年8月16日起计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3月6日的利息为11404.4元);3.六华公司向新远森公司支付赔偿款344904.21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75%计算,从2017年7月15日起计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3月6日的利息为27259.4元);4.本案诉讼费由六华公司承担。由于涉及三个不同法律关系,经本院释明,新远森公司在诉讼中同意撤回对第二、三项的诉请并主张另案处理。事实与理由:新远森公司与六华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签订了《有机废气治理工程协议》,约定:六华公司承接新远森公司的有机废气治理工程,工程款为25万元,新远森公司应于2016年11月13日之前完成工程并通过江门市环保局验收、取得排污许可证,否则应在同年11月16日之前全额退款。为了更好地配套衔接,同日,双方还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六华公司为新远森公司提供专项技术服务,服务费为190550元,六华公司应于2016年9月13日之前办妥环评报告书并通过江门市环保局审批,最终取得排污许可证,否则应在同年9月16日之前全额退款,逾期不退款的,并应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新远森公司基于《有机废气治理工程协议》已向六华公司支付20万元,基于《技术服务合同》已向六华公司支付152440元。然而,六华公司收款后,直到2017年8月初仍未能完成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未能办妥环评报告书并通过江门市环保局审批,严重影响新远森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奈之下,新远森公司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于2017年8月7日向六华公司发出通知,终止《有机废气治理工程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并催告六华公司全额退款,但六华公司一直拒绝退款。此外,六华公司不但未能完成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未能办妥环评报告书并通过江门市环保局审批,还于2016年9月20日,在安装除尘环保设备过程中违规操作引发火灾,导致新远森公司直接损失615569.69元,应由六华公司向新远森公司作出赔偿。鉴于六华公司一直无理拒绝退款及作出赔偿,新远森公司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新远森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新远森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新远森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六华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六华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3.《有机废气治理工程协议》,证明六华公司应于2016年11月13日之前完成有机废气治理工程并通过江门市环保局验收、取得排污许可证,否则应在同年11月16日之前全额退款。证据4.《技术服务合同》,证明六华公司应于2016年9月13日之前办妥环评报告书并通过江门市环保局审批表,最终取得排污许可证,否则应在同年9月16日之前全额退款,逾期不退款的,并应支付违约金。证据5.(2017)粤0703民初6170号民事判决书、(2018)粤07民终161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1.六华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在安装除尘环保设备过程中违规操作引发火灾,导致新远森公司直接损失61569.6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理赔了25万元。2.六华公司对火灾引起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3.2016年9月20日,仍未完成除尘环保设备的包装、未完成《有机废气治理工程协议》和《技术服务合同》中的合同义务。证据6.付款凭证,证明新远森公司基于《有机废气治理工程协议》已向六华公司支付了20万元。证据7.付款凭证,证明新远森公司基于《技术服务合同》已向六华公司支付152440元。证据8.关于终止《有机废气治理工程协议》、《技术服务合同》以及催告全额退款的通知、邮件发送记录,证明新远森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六华公司发出终止《有机废气治理工程协议》、《技术服务合同》以及催告全额退款的通知。证据9.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证明六华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在安装除尘环保设备过程中违规操作引发火灾,六华公司对火灾引起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证据10.公估报告,证明评估损失金额为615569.69元,评估残值为20665.48元。证据11.江门市泰邦环保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据12.环境治理工程承包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据13.技术咨询合同及付款批评正、证据14.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共同证明在六华公司严重超期仍未能完成除尘环保设备的安装、在未完成《有机废气治理工程协议》和《技术服务合同》中的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新远森公司只得另行将工程发包给江门市泰邦环保有限公司并委托该司办理环评报告书等配套工作,该公司完成了《有机废气治理工程协议》和《技术服务合同》中的合同义务,环保局于2017年11月8日核发了许可证。六华公司辩称:六华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全面全部完成了义务,且经过了有资质第三方的检测全部符合约定的标准,新远森公司也使用了设备一年多,至于后期由于新远森公司的原因才烧坏了设备,所以应当驳回新远森公司的全部诉求。六华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检测报告,证明六华公司已经完成废气排放治理任务。证据2.公告报告,证明新远森公司场内摆放大量易燃物品。证据3.设计方案,证明安装除尘设备不是六华公司负责部分。证据4.照片,证明新远森公司厂房顶部由塑料泡沫。证据5.江门市新远森家具有限公司有机废气治理设计方案,证明六华公司按照协议已经履行合同的部分义务,协议约定关于六华公司的责任共七项,其中一项责任为提供设计方案。六华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的诉讼请求:1.判令新远森公司向六华公司支付工程余款5万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反诉诉讼费用由新远森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新远森公司与六华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签订《有机废气治理工程协议》,六华公司已经完成工作,所安装的设备已经达标并投入正常使用。新远森公司的厂房在初建时没有报建属违法建筑,消防设计、安装不合格,没有依法依规配备消防设备,屋顶保温层以泡沫装修,喷涂车间违法堆放大量的易燃易爆的物品、每天存放的水性油漆量严重超标,存在自燃的巨大风险,正常火星就会引燃,燃烧后扑火设施全部不能使用,导致火情不能控制和灭火扩大损失后果。涉案火灾的施工安装员翁亦苑并不是六华公司员工,新远森公司是造成火灾的主要责任人。第一次火灾后,新远森公司仍无视消防法的规定,未进行任何整改,导致2017年12月7日发生第二次火灾烧毁了已安装的设备。因此,为维护六华公司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所请。六华公司为其诉请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与本诉提交的证据一致。新远森公司辩称:1.六华公司严重超期直到2017年8月仍未完成有关的废气治理工程,未能办理环评报告书并通过江门市环保局的审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合同约定,六华公司应当全额退款。2.只有在六华公司全额退款后,六华公司才能将其机械设备运走,六华公司未全额退款,机械设备保留在新远森公司处所产生的风险也应该由六华公司自行承担,故六华公司的反诉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六华公司的反诉请求。新远森公司为其反诉抗辩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与本诉提交的证据一致。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向江门市公安消防支队蓬江区大队调取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蓬公消火认简字第0010号]、翁亦苑笔录(2016年9月21日)、李启科笔录(2016年9月21日)、翁亦尚笔录(2016年9月21日)以及火灾现场图片3张。另,本院依职权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区分局调取了关于江门市新远森家具有限公司《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江门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意见表》、《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副证)》以及《废气处理系统工程操作手册》。经审理查明:六华公司与新远森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签订《有机废气治理工程协议》,约定新远森公司拟建相关废气净化设施,对废气进行净化达标后排放,六华公司为新远森公司提供技术服务,负责技术方案、参数指标、设备采购安装等,六华公司的工作内容包括:编制合理达标的废气治理方案、废气处理项目工艺图纸设计、废气处理系统设备现场安装以及调试、组织相关环保部门进行验收,并协助新远森公司完善废气项目和其他环保验收项目并通过环保局整体综合验收。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轻工业广州工程有限公司设计的《江门市新远森家具有限公司有机废气治理设计方案》执行。废气处理示范工程投资预算为25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第一期于合同签订后三天内支付10万元,第二期于所有设备进场当日支付10万元,第三期于工程通过环保局的环保验收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五天内支付5万元。合同期限为10个月,到期后若未继续签订书面合同,本合同自动终止。另约定合同期限内若六华公司所安装的环保设备不能通过江门市环保局验收导致新远森公司不能取得排污许可证,则六华公司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三天内将新远森公司所支付的款项全额退还给新远森公司,所采购安装的设备在六华公司退款后返还给归六华公司。新远森公司于2016年2月2日、2016年8月5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共向六华公司支付了20万元。2016年9月20日,新远森公司的喷涂车间发生火灾。2016年9月21日,江门市公安消防支队蓬江区大队作出《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涉案火灾时六华公司施工安装员翁亦苑安装除尘环保设备过程中,使用手磨切割机给锌铁皮链接口开孔时产生火花,引燃喷涂车间内水性油漆、半成品家具,从而引发火灾。经委托,佛山市兴禅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新远森公司发生的额火灾事故进行损失皮评估并作出《公估报告》,《公估报告》第五条调查情况第三点记载:“根据现场查勘及调查消防相关资料,由于新远森公司委托的六华公司之前安装的设备达不到环保要求,事故当天新远森公司安排了喷漆车间停工,以方便六华公司对已安装在喷漆车间的环保设备进行整改。”后新远森公司就火灾事故损失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索赔,该保险公司向其赔付25万元后取得代位求偿权,以要求六华公司赔偿损失25万元为主张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六华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8)粤07民终161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六华公司主张早已完成合同内的安装施工项目,但其并未取得交接和验收的凭证,且从新远森公司在火灾后才委托出具废气、噪声检测报告及未付清合同价款等情况,可见六华公司在火灾时并未完成合同义务,六华公司继续派员完善与环保验收相关项目符合合同约定。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江门市环境违法违规项目备案意见表》,备案意见为经对新远森公司家具生产项目有关备案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及现场检查,项目类型为编制现状排污评估报告项目,原则上同意通过该项目备案,但仍须按照要求进行落实,项目须在收到备案意见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完善项目评估报告、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措施,凭备案意见以及完善后的评估报告、整改报告等资料向市局职调办申请现场核查并申办排污许可证。后新远森公司与江门市泰邦环保有限公司签订《环境治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新远森公司位于江门市××××路,委托江门市泰邦环保有限公司承办环境处理工程,项目名称为新远森公司生产车间废气处理工程,合同金额为57万元。新远森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间向江门市泰邦环保有限公司支付了合同的全部价款。2017年11月8日,江门市蓬江区环保局向新远森公司发放了《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在诉讼过程中,六华公司提交了一份由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检测报告》,样品名称为“废气、噪声”,委托单位为新远森公司,六华公司认为该检测报告证实其已完成合同义务,新远森公司对该报告有异议,认为无法证明六华公司已经完成合同义务。本院认为,本案案由立案时为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六华公司以其设备、技术为新远森公司解决废气治理服务的技术性问题,因此涉案合同应当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本案案由应调整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较为妥当。新远森公司与六华公司签订的《有机废气治理工程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六华公司是否已全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关于六华公司是否已全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认定。涉案合同约定六华公司为新远森公司提供技术服务,负责编制合理废气治理方案、项目设计、废气处理系统安装调试、组织相关环保部门进行验收并协助新远森公司通过环保局整体验收。新远森公司主张六华公司未能涉案废气治理工程未完工,其安装的设备因废气排放不达标未能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六华公司抗辩涉案废气治理工程已经完工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合格,该司未能整体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原因在于卫生防护距离不符合规定。对此,本院分析如下:第一,根据《江门市新远森家具有限公司有机废气治理工程协议》的约定,在合同期限内,若涉案废气治理工程未能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以及六华公司未能协助新远森公司取得排污许可证,六华公司应当将已收取的合同价款全额退给新远森公司。该条款约定了六华公司获取合同价款的条件为在合同期限内,涉案废气治理工程应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且其协助新远森公司取得排污许可证,可见废气治理工程完工的标志应以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为准。六华公司作为涉案废气治理工程的履行方,其应当对废气治理工程的完成承担举证责任。六华公司为此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的完成日期为2016年11月8日,该报告并未提供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的相应资质,新远森公司对于该报告亦不予认可,根据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7民终161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六华,新远森公司在火灾后才委托出具废气、噪声检测报告,故本院对于该检测报告不予认可。新远森公司、六华公司在庭审中均确认环保部门进场验收涉案环保项目,但通知环保部门进场验收或者委托第三方检测并不能作为六华公司已经依约完成合同义务的认定依据。鉴于(2018)粤07民终1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书认定六华公司在火灾时未并未完成合同义务,六华公司继续派员完善与环保验收相关项目符合合同约定。六华公司虽对该认定内容有异议,但在没有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判决书所认定内容的情况下,本院对于六华公司抗辩已经完成废气治理工程的意见不予采纳。第二,六华公司主张新远森公司的环保项目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原因在于卫生防护距离不符合规定,但其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六华公司主张相应证据由新远森公司持有,新远森公司对此予以否认。根据涉案《公估报告》第五条调查情况第三点记载的内容,在火灾事故当天六华公司派员整改已安装的设备,可见整改对象为安装的设备,并非卫生防护距离方面,本院据此认定涉案废气治理设备在火灾发生时并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第三,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于2016年11月13日届满,根据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江门市环境违法违规项目备案意见表》记载申请人新远森公司应按照要求完善项目评估报告、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措施,并凭备案意见以及完善后的评估报告、整改报告等资料在收到备案意见表三十日内向市局职调办申请现场核查并申办排污许可证。涉案合同期限届满后,新远森公司与江门市泰邦环保有限公司签订《治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江门市泰邦环保有限公司承办新远森公司生产车间废气处理工程,并据此成功申办排污许可证。从合同履行时间及结果上看,六华公司在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协助新远森公司申办排污许可证成功。综上,六华公司安装的废气治理设备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未能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亦未能协助新远森公司成功申办排污许可证,无法满足新远森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已经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的规定以及根据《江门市新远森家具有限公司有机废气治理工程协议》第七条的约定,新远森公司有权要求六华公司退回已支付的款项20万元,所安装的设备在退款后归六华公司所有。关于利息损失的主张,涉案合同自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并未另行签订合同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故涉案合同自期限届满之日终止。新远森公司主张其于2017年8月17日通过邮件方式发送函件要求六华公司退款,由于六华公司未能依约退款导致新远森公司资金被占有产生了利息损失,故新远森公司有权主张六华公司以应退回款项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前所述,六华公司未能依约完成合同约定的事项,其主张新远森公司支付合同的剩余款项5万元及相应利息缺乏依据,对于六华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六华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门市新远森家具有限公司返还技术服务报酬20万元以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应退款项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4.7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被告佛山市六华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被告佛山市六华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4524.44元,保全费4274.85元,合计8799.29元,由佛山市六华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诉原告江门市新远森家具有限公司于起诉时多预交的6785.2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案反诉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佛山市六华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邱启杰人民陪审员 容剑琴人民陪审员 梁德毅二〇一九年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李小红书记员容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