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丽松商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汤××与吴甲、吴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吴甲,吴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丽松商初字第434号原告:汤××。被告:吴甲。被告:吴乙。原告汤××为与被告吴甲、吴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金泉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甲、吴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7年9月5日,被告吴甲向原告借款29000元,当场被告吴甲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于2008年1月5日前归还。同时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吴甲未归还借款。故请求判令被告吴甲、吴乙归还原告借款29000元及从2007年9月5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吴甲、吴乙未作答辩。原告汤××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被告吴甲出具的借条一份,待证被告吴甲向原告借款290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核,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7年9月5日,被告吴甲向原告借款29000元,为此,被告吴甲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于2008年1月5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吴甲未还款。故原告汤××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汤××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吴甲、吴乙归还借款29000元及从借款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吴甲向原告汤××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借条内容并不违法,应认定借款合同有效。原告汤××在提供借款后,被告吴甲未依约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汤××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向两被告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汤××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未损害被告吴甲、吴乙的民事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故原告诉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甲、吴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汤××借款29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1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依法减半收取262.50元,由被告吴甲、吴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金泉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章苏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