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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宜秀民二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安庆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桥信用社与管许东、江八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桥信用社,管许东,江八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宜秀民二初字第179号原告:安庆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桥信用社。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杨桥镇。负责人:王荣军,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双兵,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祖同银,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许东,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江八一,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原告安庆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桥信用社与被告管许东、江八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双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许东、江八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4月26日,被告管许东向其借款3万元,由被告江八一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管许东仅结息至2007年3月20日,余款至今未还,故诉请判令被告管许东立即偿还借款3万元及约定的利息、罚息;被告江八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管许东、江八一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管许东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向其发放3万元贷款,期限自2006年4月26日起至2007年4月25日止,借款月利率为8.7‰,逾期加收4.35‰的罚息。同日,原告与被告江八一签订保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被告江八一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07年3月28日,被告管许东结息至2007年3月20日。2009年5月4日,原告向被告管许东催要未果,以致引起本案纠纷。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并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催收通知书各一份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管许东向原告借款逾期未还,应承担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未要求被告江八一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江八一依法应免除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管许东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桥信用社3万元及约定的利息、罚息(自2007年3月21日起至2007年4月25日止按月利率8.7‰计息,自2007年4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3.05‰计息);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管许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斌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