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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春波与王坚、操飞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波,王坚,操飞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786号原告陈春波,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百官街道丁界寺路南区**幢***室,身份代码330622197503125913。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光辉,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永,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坚,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百官街道岭光村97号,身份代码33062219740127001x。被告操飞琼,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百官街道岭光村**号,身份代码33068219811211744x。原告陈春波与被告王坚、操飞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春波的委托代理人王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坚、操飞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春波起诉称,2007年8月15日,借款人王坚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40万元人民币(已还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从2007年8月15日起至2007年9月14日终,约定月利率千分之三十”。借款到期之后,被告未按时归还上述借款及利息,致使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另查第二被告和第一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2007年8月15日至起诉之日的利息10万元,从起诉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三十计算。在庭审中,原告对利息的计算方式作了变更,请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王坚、操飞琼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5日,被告王坚向原告陈春波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王坚向陈春波借到人民币肆拾万元(¥400000),于2007年9月14日归还。双方在借款协议上还对利息的计算方式作了约定,即月利率千分之三十。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坚仅归还了10万元,尚欠30万元未还。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借款协议一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一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王坚向原告陈春波借款40万元并已归还10万元,尚欠3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本案借款虽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40万元的数额已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而且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王坚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王坚之妻操飞琼对此债务也未予以追认,故应认定为被告王坚的个人债务。现原告要求被告王坚归还借款30万元,支付从2007年8月15日起至起诉日(2009年8月4日)的利息1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其利息计算方式未超过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王坚支付自2009年8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但对原告要求被告操飞琼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坚、操飞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坚应返还原告陈春波借款人民币30万元,支付从2007年8月15日至起诉日的利息10万元,合计40万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从2009年8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的利息,被告王坚应一并支付给原告陈春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王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或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邮编312000)。审判员 丁 奕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章利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