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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0199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黄文娟与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下湾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下湾村第二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侠,付养学,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下湾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长民初字第01996号原告李玉侠。被告付养学,男,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下湾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新民,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下湾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黄新民,系该组组长。原告黄文娟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下湾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下湾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下湾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下湾村二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会茹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文娟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忍志,被告下湾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下湾村二组诉讼代表人黄新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的户口一直在被告村组,此次,被告村组土地被国家征用,村民人均分得土地补偿费,被告唯不给她分配,起诉要求被告给她分配土地补偿费7419元。两被告承认原告所诉属实,但辩称,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是经本村两委会讨论形成的,原告已婚嫁,类似原告的情形不得享受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是由历届两委会延续下来的,已在下湾村坚持了多年,本届两委会按照惯例亦决定不给原告分配,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出生于下湾村,至今户口一直在被告村组,2009年6、7月间,被告下湾村二组土地被国家征用,下湾村两委会制定分配方案,决定对已出嫁姑娘、形成婚姻事实(婚姻事实指的是已领结婚证,举行婚姻仪式或未举行婚姻仪式而生子女的、抱养子女的)等几种情形不能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外,其余人均分得土地征用补偿费7419元,被告依据其分配方案未给原告分配,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给其分配土地补偿费7419元。庭审中,原、被告各坚持其诉、辩理由,庭审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户籍证明,两委会会议记录等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自幼生长在下湾村,户口一直在被告村组,尚属被告村组合法村民,理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其有参加被告村组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权利,两被告以该村两委会制定分配方案不同意给原告分配为由抗辩,该分配方案中的相关条款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属无效条款,被告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下湾村第二村民小组给付原告黄文娟土地征用补偿费7419元人民币,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下湾村民委会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办事处下湾村第二村民小组,连同上列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会茹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慧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