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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倪××与朱××、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朱××,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732号原告:倪××。委托代理人:卢××。被告:朱××。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诉被告朱××、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包金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