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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三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陕西泽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户县石井镇蔡家坡村一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泽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户县石井镇蔡家坡村一组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741号原告陕西泽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刘家庄交大瑞森云峰8层10808室。法定代表人赵凤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红卫。被告西安市户县石井镇蔡家坡村一组,住所地本市户县石井镇蔡家坡村。代表人高文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泽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户县石井镇蔡家坡村一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陕西泽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涉嫌合同诈骗刑事案件尚未审结,该案的审理结果与本案的审理有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王英俊审判员  唐星利审判员  门智民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