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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司与赵××、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司,赵××,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880号原告:张家港市××司。法定代表人:马××。委托代理人:朱××。被告:赵××。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司诉被告赵××、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司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伟忠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贤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