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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下商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杭州文鼎服饰有限公司与杭州喜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文鼎服饰有限公司,杭州喜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下商初字第1901号原告:杭州文鼎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国仁。委托代理人:胡学明。被告:杭州喜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忠法。原告杭州文鼎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喜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文鼎服饰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4月11日,原、被告签订委托协议,原告委托被告办理银行贷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相关费用5000元并多次催促被告尽快办理委托事项,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委托期限届满后,原告得知被告无经营贷款中介的资质,委托协议已超越了被告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被告利用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方式与原告签约,具有恶意的欺骗性质,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5000元费用;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杭州喜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因股东会决议解散而注销,该公司的法人资格已经消灭,其已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杭州文鼎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斌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