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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251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赵有有与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青石桥店、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有有,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青石桥店,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2514号原告赵有有。法定代理人赵郁蒙。委托代理人王明福,四川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青石桥店。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青石桥南街大业路*号。负责人杜邦(ArnaudDupont),店长。委托代理人艾国,四川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光路大世界商业广场中心商厦。法定代表人吕仲立(Jean-LucLhuillier),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晨光,四川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有有与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青石桥店、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赵有有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有有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有有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文彬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