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227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玉环县兴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曾台锋、王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兴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曾台锋,王雪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275号原告玉环县兴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城关榴岛大道(良种场内)。法定代表人郑忠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楚龙,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台锋,门新村176号。被告王雪娟,门日新街7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兴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曾台锋、王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县兴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6元,减半收取1373元,由原告玉环县兴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