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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蓝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朝与胡养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胡养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蓝民初字第814号原告李朝,男,1980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胡养平,男,年47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诉被告胡养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朝于二OO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朝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朝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刘席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