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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秀商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天之华喷织有限公司与高邮市经纬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天之华喷织有限公司,高邮市经纬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1361号原告:嘉兴市天之华喷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虹桥西路北测(嘉兴市天之华喷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坚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金华、施荣铮,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邮市经纬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通湖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张贵楠。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天之华喷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邮市经纬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天之华喷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邮市经纬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与之相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天之华喷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邮市经纬纺织有限公司存款55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限内,连续冻结可冻结存款至满额;或者查封、扣押与之相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斌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