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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遂昌县××信用合作联社与周甲、周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县××信用合作联社,周甲,周乙,邹××,张××,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980号原告遂昌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昌县××××号。法定代表人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被告周甲。被告周乙。被告邹××。被告张××。被告李××。原告遂昌县××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诉被告周甲、周乙、邹××、张××、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武文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县××委托代理人翁××、被告周甲、周乙、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县××诉称,被告周甲于2008年5月20日以木材购销为由向我社北界信用社申请借款100000元。2008年5月21日,北界信用社与被告周甲、周乙、邹××、张××、李××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并发放了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周甲发放贷款100000元,月利率为12‰,还款日期为2009年5月10日,并由周乙、邹××、张××、李××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借款人对借款本息均未归还。担保人周乙、邹××、张××、李××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故诉来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周甲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则加收罚息),被告周乙、邹××、张××、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被告周甲辩称,该款的实际用款人是余某某,我只在借款合同上签了个字,借款应由其偿还。被告周乙辩称,为周甲借款提供担保属实,但实际用款人余某某是原告的职工,原告存在过错,我不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邹××辩称,为周甲借款提供担保属实,但我们是受骗去签字的,不应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张××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李××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县××为主张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借款申请书,待证2008年5月20日被告周甲向原告申请借款100000元。2、保证借款合同,待证被告周甲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5月21日至2009年5月10日止,月利率为12‰,还款方式为本金按期归还,利息按季某某。逾期则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被告周乙、邹××、张××、李××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借款借据,待证原告依约发放贷款100000元。4、逾期贷款欠息情况证明,待证截至2009年9月4日被告尚欠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1863.28元。上述证据经被告周甲、周乙、邹××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周甲、周乙、邹××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本案事实与原告的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下属的北界信用社与被告周甲、周乙、邹××、张××、李××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系有效合同。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义务,五被告未按合同履行义务,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借款人周甲应承担还款付息责任,被告周乙、邹××、张××、李××作为担保人应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甲、周乙、邹××以借款应由案外人偿还及原告存在过错为由抗辩,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以采信。被告周乙、邹××、张××未提出答辩,也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遂昌县××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5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院确定履行日止)。二、被告周乙、邹××、张××、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69元,由被告周甲、周乙、邹××、张××、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武文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俏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