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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某;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93号申请人王某。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七里铺村二组)。负责人蔡某。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124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征地补偿款14000元,承担诉讼费150元,执行费110元。该案在执行中,该案案款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93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罗 琳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军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