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某;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93号申请人王某。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七里铺村二组)。负责人蔡某。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124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征地补偿款14000元,承担诉讼费150元,执行费110元。该案在执行中,该案案款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93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罗 琳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军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