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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163-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何××与金××、林甲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林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163-2号原告:何××。委托代理人:江××。委托代理人:林乙。被告:金××。被告:林甲。委托代理人: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金××、林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林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林甲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00元,由原告何××负担。审 判 长 缪   雪   芳审 判 员 沈小忠审判员蔡焱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   王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