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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黄岩热电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苏尔迪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黄岩热电有限公司,台州市苏尔迪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211号原告:浙江黄岩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江口大闸路。法定代表人:孙玮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明,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苏尔迪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江口开发区大闸路。法定代表人:苏仙根,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浙江黄岩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苏尔迪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尔迪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尚慧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热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尔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仙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热电公司起诉称:2007年8月2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供用热协议,约定甲方(原告)向乙方(被告)供应蒸汽,乙方按约定支付蒸汽款,合同有效期三年,自2007年8月20日起至2010年8月19日止;用热付款方式采用现金或银行同城委托收费方式,每月25日为结算抄表日,次月五日前甲方向乙方送达热费缴纳通知单,次月10日前乙方应到甲方财务或通过银行托收付清热费,逾期缴纳热费,则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次月20日前未付清热费,甲方有权停止对乙方供热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供应蒸汽。至2008年7月,被告共用去蒸汽计款868080元,但被告仅支付蒸汽费696790元,至今尚欠171290元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蒸汽款17129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苏尔迪公司未作答辩。原告热电公司为支持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公司工商登记基本情况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的事实。2、2007年8月20日原、被告签订的供用热协议书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订立供用热合同关系,双方约定权利义务及合同期限等事实。3、2007年8月至2008年7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张,用以证明双方发生供用热关系的蒸汽款为868080元的事实。4、应收款明细账1张,用以证明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蒸汽款171290.75元,原告仅主张171290元的事实。经原告申请,本院向台州市国家税务局黄岩分局进行核实,该局证实证据3的11份增值税发票已认证。经原告举证和当庭陈述,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核后认为,被告苏尔迪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后,既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举证,亦未派人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当庭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热电公司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原告向被告供应蒸汽,被告应支付相应的蒸汽款。被告尚欠原告蒸汽款171290元的事实清楚,应予清偿。被告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自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2009年9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台州市苏尔迪纸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黄岩热电有限公司蒸汽款17129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按本金171290元自2009年9月3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98元,减半收取1899元,由被告台州市苏尔迪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798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代理审判员  胡尚慧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梁益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