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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刁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1811号原告刁某,女,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干部,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苗某,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聊城八中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