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刁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1811号原告刁某,女,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干部,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苗某,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聊城八中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