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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岐民一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岐民一初字第00595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被告朱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孙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0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25元。审 判 长  杨红社人民陪审员  韩勤俭人民陪审员  李省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亚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