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林超群与台州市洁尔雅日化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超群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878号原告:林超群,台州市洁尔雅日化有限公司股东,住台州市椒江区景元花园13幢802室。身份证号码:332601195908170334。委托代理人:辛本峰,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洁尔雅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麻车村。第三人:张帆,台州市洁尔雅日化有限公司股东,住台州市椒江区太和小区1幢2号。身份证号码:320102196904290013。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超群与被告台州市洁尔雅日化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帆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超群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的矛盾已经解决。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超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林超群承担。审判长李敏审判员王秀云审判员 张灵敏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晓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